育兒津貼的資格?
答:
申請本津貼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(一)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。
(二)兒童及申請人設籍,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。
(三)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%。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,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,亦同。
(四)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
(五)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。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:
(一)兒童未滿1歲,其出生登記於本市,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。
(二)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。(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)文章標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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